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天山自然遗产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由天山自然遗产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9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