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天山自然遗产地内进行砍伐、狩猎、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改变、影响山川水系等自然状态的活动的,由天山自然遗产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