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天山自然遗产地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天山自然遗产地,是指天山托木尔群峰、博格达群峰、天山中段山脉中按照法定程序划出并公布的自然景观、生态系统、物种栖息地和自然遗产地区域。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9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