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天山自然遗产地的保护与管理。

天山自然遗产地内的自然保护区、文物、风景名胜区的保护与管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