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天山自然遗产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有效天山自然遗产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一)不履行天山自然遗产地保护管理职责的;(二)对不符合天山自然遗产地保护规划的建设活动和其他活动予以批准的;(三)在赋予天山自然遗产资源特许经营权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四)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及时制止、查处的。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9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