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天山自然遗产地的有关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管理权限和程序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组织编制,或者不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公布天山自然遗产地保护规划的;
(二)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天山自然遗产地保护规划的;
(三)在天山自然遗产地保护规划批准前,擅自批准在天山自然遗产地内进行工程建设、旅游开发、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出让或者变相出让天山自然遗产资源的。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