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天山自然遗产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利用与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天山自然遗产地内的原生生态系统、濒危特有物种栖息地、自然遗迹生态失衡或者受到威胁,需要采取人为干预措施的,天山自然遗产管理机构应当报告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经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制定工作方案后,方可实施。天山自然遗产遭受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天山自然遗产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向自治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9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