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天山自然遗产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片区规划,确定游览期限、游览区域的游客接纳量,在防火区域、危险地段设置警示标识,配置有关设备和设施,加强缆车、索道、游览车船等交通游览设施、设备安全管理,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