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在天山自然遗产地内开展游览观光、文体娱乐等活动的,应当遵守天山自然遗产保护与管理的各项制度。

在天山自然遗产地内开展科学研究、设置户外广告等活动的,应当经天山自然遗产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开展大型演出、影视拍摄活动的,应当提交活动计划和生态保护方案,并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生态保护方案应当包括使用条件、范围、期限、保护事项、恢复义务、履约保证等内容。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