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天山自然遗产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利用与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在天山自然遗产地缓冲区内进行开发、建设、生产、经营等活动的,应当确保自然遗产价值不因人为活动受到不良影响。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9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