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在天山自然遗产地禁建区内,除配置必要的研究监测和安全防护设施外,禁止进行任何建设活动。

天山自然遗产地限建区内,可以建设与自然遗产保护有关的设施。

天山自然遗产地展示区内,可以建设与游览观光、文体娱乐等活动有关的公共服务设施和管理设施。

按照前款规定实施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制定生态保护方案,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并经天山自然遗产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天山自然遗产地详细规划已经明确建设项目选址、布局与规模的,可以不再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