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天山自然遗产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利用与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在天山自然遗产地内,禁止实施下列行为:(一)开山、采石、开矿、砍伐、狩猎、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改变、影响山川水系等自然状态;(二)破坏自然遗产资源的完整性、真实性,或者影响野生动物迁徙、栖息进行工程建设、旅游开发、生产经营;(三)携带外来物种及其制品,开展驯化、繁殖野生动植物等可能给自然生态带来不良影响;(四)法律、法规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9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