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在天山自然遗产地内,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开山、采石、开矿、砍伐、狩猎、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改变、影响山川水系等自然状态;

(二)破坏自然遗产资源的完整性、真实性,或者影响野生动物迁徙、栖息进行工程建设、旅游开发、生产经营;

(三)携带外来物种及其制品,开展驯化、繁殖野生动植物等可能给自然生态带来不良影响;

(四)法律、法规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