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天山自然遗产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区域和保护规划第十七条有效天山自然遗产地保护规划一经批准不得擅自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一)天山自然遗产地、缓冲区、功能区的范围调整的;(二)上一层级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者相关专项规划调整的;(三)国务院、自治区批准建设重大工程的;(四)经评估,自然遗产资源保护措施、开发利用限制条件以及游客容量等内容需要调整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9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