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天山自然遗产地保护规划一经批准不得擅自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

(一)天山自然遗产地、缓冲区、功能区的范围调整的;

(二)上一层级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者相关专项规划调整的;

(三)国务院、自治区批准建设重大工程的;

(四)经评估,自然遗产资源保护措施、开发利用限制条件以及游客容量等内容需要调整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