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组织编制天山自然遗产地保护规划的机关应当通过招标、方案征选等公平竞争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规划编制工作。

编制天山自然遗产地保护规划,应当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划设计标准、规范,广泛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