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天山自然遗产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区域和保护规划第十三条有效组织编制天山自然遗产地保护规划的机关应当通过招标、方案征选等公平竞争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规划编制工作。编制天山自然遗产地保护规划,应当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划设计标准、规范,广泛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9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