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天山自然遗产地保护规划包括总体规划、片区规划和详细规划;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总体规划纳入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由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二)片区规划纳入州、市(地)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由天山自然遗产地的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组织编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三)详细规划由天山自然遗产地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组织编制,报自治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批。

天山自然遗产地保护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旅游发展规划以及其他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天山自然遗产地内各功能区域,以及禁建区、限建区、展示区,应当在编制片区规划时予以划定,明确各区域的功能结构和空间布局。

总体规划应当自天山自然遗产地提名之日起二年内编制完成,规划期为五年。片区规划应当自天山自然遗产地批准设立之日起二年内编制完成,规划期与总体规划有效期相一致。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