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天山自然遗产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区域和保护规划第十一条有效天山自然遗产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分布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遗产资源进行普查、筛选、分类、评价,并建立档案。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9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