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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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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

第九条

已废止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不得收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提供服务的,应当在营业场所或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标明服务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9日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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