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第九条已废止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不得收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提供服务的,应当在营业场所或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标明服务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9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