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第三十条已废止住宅装修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书面约定施工期限、施工费用、施工质量、保修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由经营者提供装修材料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指标的材料,因施工质量问题或者因经营者提供装修材料的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9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