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第十六条已废止经营者以奖励、赠予、打折等促销形式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应当保证质量,不得免除应当承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及其他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9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