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对实行修理、更换、退货的商品,经营者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免费上门服务或者负责运送;经营者要求消费者运送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费、误工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