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一般在100户至700户的范围内设立。不足100户或者超过700户需要调整的,可以适当调整。

居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居住地区的实际状况,将居民划分为若干居民小组。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