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四条有效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需要居民委员会或其下属委员会协助进行工作,应当经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人民政府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并统一安排,未经同意要求居民委员会协助工作的,居民委员会有权拒绝。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9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