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需要居民委员会或其下属委员会协助进行工作,应当经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人民政府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并统一安排,未经同意要求居民委员会协助工作的,居民委员会有权拒绝。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