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二十五条有效居民委员会的办公用房应纳入城市建设规划,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其投资列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9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