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离退休人员和其他有经济收入的人员担任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应当给予生活补贴;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于年老体弱,离开居民委员会工作岗位,无固定收入的,按其在居民委员会工作年限,可以一次性给予补贴或按月发给生活补贴。补贴标准和经费来源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