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Article 24In force离退休人员和其他有经济收入的人员担任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应当给予生活补贴;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于年老体弱,离开居民委员会工作岗位,无固定收入的,按其在居民委员会工作年限,可以一次性给予补贴或按月发给生活补贴。补贴标准和经费来源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执行。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9, 2020Article 23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