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九条有效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可以采取分组或分片区的形式召开。有1/5以上的18周岁以上居民或者1/5以上的户或者1/3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也应当召集居民会议。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9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