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居民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决定本居住地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发展规划;

(三)撤换、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

(四)讨论制定居民公约;

(五)监督本居民委员会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六)否决或者改变居民委员会不适应的决定;

(七)讨论、决定涉及本居住地区居民利益的其他重要问题。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