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二十条有效居民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和审议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二)讨论决定本居住地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发展规划;(三)撤换、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四)讨论制定居民公约;(五)监督本居民委员会财产的管理和使用;(六)否决或者改变居民委员会不适应的决定;(七)讨论、决定涉及本居住地区居民利益的其他重要问题。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9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