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禁止在平原天然林地内进行毁林开垦和毁林开矿、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

禁止在幼林地内放牧、砍柴、采挖药材、使用易损伤幼苗的机具割草以及进行其他不利于平原天然林自然恢复的活动。

禁止在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灌木林地和疏林地内全面整地造林、损毁天然林营造人工林。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