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平原天然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对平原天然林应当按照其不同生态区位和生态状况进行区划界定。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者生态状况极为脆弱地区的平原天然林,依照国家规定,区划为国家重点公益林。生态区位比较重要或者生态状况比较脆弱地区的平原天然林,由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区划为自治区重点公益林。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9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