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第十二条已废止合同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免除或者减轻合同提供方下列责任的内容:(一)造成对方当事人人身伤害的责任;(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当事人财产损失的责任;(三)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四)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五)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9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