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合同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免除或者减轻合同提供方下列责任的内容:

(一)造成对方当事人人身伤害的责任;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当事人财产损失的责任;

(三)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

(四)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五)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