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根据本级地方性法规或者单行条例授权制定的与之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决定、命令、规定、细则、办法、意见、措施等,以及以其办公厅(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五)县级以上监察委员会制定或者由其会同本级其他有关国家机关联合制定的指导、规范监察工作的意见、规定、办法等规范性文件;

(六)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制定或者由其会同本级其他有关国家机关联合制定的指导、规范审判、检察工作的意见、规定、办法等规范性文件;

(七)其他应当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