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室)负责报送备案的纸质版规范性文件的接收、登记和存档工作。电子版规范性文件通过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信息平台报送备案审查机构,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室)做好协调工作。

备案审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规范性文件分送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审查;也可以会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联合审查。

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备案审查机构分送的规范性文件的业务性审查工作。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