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定的工作机构(以下统称备案审查机构)负责。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