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四章 处理第十九条已修改备案审查机构对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应当在审查完毕后三十日内将审查结论告知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提起人。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提起人对审查结论有异议,再次提出书面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的,备案审查机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书面意见,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再次启动审查程序。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9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