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四章 处理第十七条已修改规范性文件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作出撤销的决定:(一)制定机关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按审查意见自行修改或者废止;(二)制定机关对审查意见有异议,其理由不成立又不自行修改或者废止。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9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