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人民团体、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信访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信访事项的处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