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信访人或者代理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教育。经劝阻、批评、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

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