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信访工作机构对于信访人反映的有关政策性问题,应当向本级国家机关报告,并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的建议。
信访工作机构对本级国家机关工作部门和下级国家机关处理信访事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未按规定的期限登记、受理、办理信访事项,不执行信访处理、复查、复核意见等情形,应当及时督查,并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信访工作机构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在信访工作中渎职、失职,处置不当的;及其他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国家机关收到信访工作机构建议应当在三十日内书面反馈采纳情况;未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信访工作机构对反馈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的上一级国家机关反映相关情况。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