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因下列行为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决策,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二)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三)不作为,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四)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