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本级和下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建议、批评、意见;

(二)对本级和下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失职行为的控告检举;

(三)依法应当由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受理的不属于通过诉讼途径或者法律监督途径解决的其他信访事项。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