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信访人一般应当通过网上信访平台、书信、传真等书面形式提出信访事项,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和请求、事实、理由,并如实提供有关的证据材料和其他证据线索。

信访人采用口头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有关机关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请求、事实及理由。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和管辖层级,到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五人。代表应当如实向其所代表的信访人转达国家机关的处理或者答复意见;代表人变更、放弃信访请求或者进行和解的,应当经被代表的信访人同意。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