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访条例/第三章 信访工作机构及职责第十六条已修改信访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应当为信访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公安机关依法维护信访接待场所信访秩序。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