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信访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工作人员。

国家机关应当为信访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

公安机关依法维护信访接待场所信访秩序。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