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信访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登记、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事项;

(二)承办上级和本级国家机关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

(三)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四)督查督办、检查、指导本级和下级信访工作;

(五)通报信访工作情况,调查研究、分析研判信访形势,及时向有关国家机关报告并提出建议、意见;

(六)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