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访条例/第三章 信访工作机构及职责第十四条已修改信访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登记、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事项;(二)承办上级和本级国家机关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三)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四)督查督办、检查、指导本级和下级信访工作;(五)通报信访工作情况,调查研究、分析研判信访形势,及时向有关国家机关报告并提出建议、意见;(六)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