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访条例/第三章 信访工作机构及职责第十三条已修改国家机关应当设立或者明确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统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为信访工作机构和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必需的工作经费,建立信访工作人员培训、交流、激励、保障机制。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