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国家机关应当设立或者明确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统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为信访工作机构和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必需的工作经费,建立信访工作人员培训、交流、激励、保障机制。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