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第二章 气候资源探测、区划和规划第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候资源探测基础设施建设,保护气候资源探测环境,建立和完善气候敏感区、重要生态气候区等重点区域气候资源探测站网,提高气候资源监测能力。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