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第二章 气候资源探测、区划和规划第十条有效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承担相应的气候资源探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在相应职责范围内承担气候资源探测任务。其他组织或者个人需要通过建立探测站点开展气候资源探测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投入运行后三个月内向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在备案范围内探测。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开展气候资源探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程序报请批准,并在批准范围内探测。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