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未经批准开展气候资源探测,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拆除非法探测设施,停止违法行为,收缴非法获取的探测资料,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