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第四章 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第三十五条有效开发利用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单位应当严守生态保护红线,避免或者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风力发电项目建设或者施工单位应当防止工程实施和风能利用对山体、植被、道路、水土、野生动植物等方面的不利影响,做好项目建成后生态环境的修复、恢复等工作。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