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特有的物候景观和气候条件,提升雪都、彩虹之都、天然氧吧等国家气候标志品牌知名度,设立康养、避暑、休闲、观光等地域气候性标志,促进旅游产业发展。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适时发布旅游天气预报,提供旅游气象服务。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