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第四章 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第三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特有的物候景观和气候条件,提升雪都、彩虹之都、天然氧吧等国家气候标志品牌知名度,设立康养、避暑、休闲、观光等地域气候性标志,促进旅游产业发展。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适时发布旅游天气预报,提供旅游气象服务。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