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第四章 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第三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基础设施、技术装备和业务能力建设,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水利等有关部门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统筹协调周边地区降水的需求量,合理开发利用云水资源,提高评估、利用和调控能力。重要水源涵养地以及生态保护区、特色林果和粮食主产区、经济作物种植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协调,积极开展云水资源开发利用工作,促进生态保护和修复。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